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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住建规〔2024〕4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哈尔滨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黑建规范〔2020〕1号),结合我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的资格评审、选聘、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共分六个专业类别,分别为:深基坑工程、模架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
第二章 专家评聘
第五条 评聘原则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的组建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评聘、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申请入库和特邀入库两种方式。离退休人员或者无单位人员可由社会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六条 专家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廉洁公正,坚持原则。
(二)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解决超危大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工程建设领域工作15年以上或在科研院所、二级以上建筑企业担任过总工程师等重要技术职务。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意愿、有能力参加现场技术指导和其他相关活动。
(六)荣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省级工程类标准规范,在安全技术领域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七)申报轨道交通专业的专家,应具备参与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经历。
(八)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评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入库人员需提交《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申报表》、身份证扫描件、毕业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职务任命文件(在职人员)扫描件、学术或学术奖励及安全技术工作成果等扫描件、一寸近期蓝底免冠彩色照片扫描件(不小于100KB);
2.特邀入库人员需提交国家级或外省市专家资格证明、企业邀请函及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的情况说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推荐后,统一汇总上报。退休人员可通过社会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上报。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定,确定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候选名单,由专家评审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入库专家,并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期有异议的专家,专家评审机构将重新审核决定是否入库,最终确定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名单。
第八条 专家聘期规定 专家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核,经专家评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与退出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施工单位邀请,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项目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踏查。
(三)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依法依规提出论证意见。
(四)获得专业技术服务劳动报酬。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认真完成专家工作任务。
(二)遵守专家工作保密规定,不泄漏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要求,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进行论证。
(四)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组织的专家论证会。
(五)不利用参加论证会的机会,承揽论证工程项目的任何分包工程。
(六)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论证的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七)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退出
(一)由于个人身体条件、年龄超限、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论证专家工作的。
(二)按照本办法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重新评定不符合论证专家条件的。
(三)在方案论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四)被举报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对专家工作业绩、论证质量、诚信等进行考核评定不合格的。
第四章 专家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从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专业类别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可包括一名安全管理类专家。对于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应从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十三条 确因专业特殊导致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本省或外省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外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第十四条 论证专家组成员在论证会现场推选一名专家为论证会专家组组长。组长负责组织专项方案论证工作,归纳并统一专家意见,组织专家对所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五条 对于基坑工程降水、支护、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参与论证会的专家应实地踏查、了解施工现场内外部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
第十六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论证报告结论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论证会专家组组长应按规定,将专项方案论证报告、专项方案论证会议签到表、论证会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专项方案论证会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将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在实施前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存档。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委员会通过对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采取现场服务评价问卷(附件4)或电话回访(附件5)的方式掌握专家的工作情况,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委员会定期对专家的工作业绩、论证质量、诚信等进行考核评定,经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在论证工作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回避原则以及论证意见不符合实际等行为,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将记录专家诚信档案并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直接取消论证专家资格。投诉受理邮箱:zfj87650031@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登记表
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签到表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4.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服务情况评价问卷
5.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服务情况电话回访单
关于哈尔滨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市住建局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超危大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此类工程施工难度大、风险系数高、技术工艺复杂,组织专家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是保证超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管控不当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制定本《办法》对于加强论证专家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以及专家库类别等内容;第二章:专家评聘,主要明确了专家的评聘原则、申报条件、评审程序以及聘期规定等内容;第三章:专家职责,主要明确了专家的权利、义务与退出;第四章:专家工作规则,主要明确了论证专家选取、论证意见反馈以及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五章:专家管理,主要明确了专家考核评定标准、专家诚信档案管理以及投诉举报受理等内容;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优化和调整专家库?!栋旆ā方铱庀富罨庸こ?、模架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六个专业类别,采取“申请入库、特邀入库”两种方式,按照“择优选用、社会公示”的原则,严格规范专家评选、聘用的条件。
(二)明确专家责任和义务?!栋旆ā访魅纷矣腥ń邮苎肟钩4蠊こ套ㄏ钍┕し桨嘎壑すぷ?,根据论证需要调阅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查,提出论证意见并获得报酬。专家有义务需服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进行论证。
(三)规范方案论证程序。鉴于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施工管理以及作业人员配备等建设安全管理内容,《办法》规定论证专家组应不少于5名专家,建议包括1名安全管理类专家。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归纳汇总专家意见,论证完成后提交论证报告。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修改后通过的方案需按专家意见修改并重新审核,不通过的方案需重新编制并论证。
(四)确保论证意见执行?!栋旆ā饭娑ㄗ易樽槌び4蠊こ套ㄏ钍┕し桨嘎壑けǜ?、论证会议签到表、论证会场照片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市住建局存档。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前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将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报送至市住建局存档。论证专家应协助市和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检查论证的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六、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孙殿臣,联系电话:0451—8738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