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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24 13:48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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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校企合作培养

专业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工信联规〔2024〕2 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30日

哈尔滨市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先进制造之都”,加快推进产教融合发展,按照《人才新政30条》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补依据为《人才新政30条》第(十一)条,第2款:“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之都’培养和引进人才,支持一企或多企联合,根据专业人才需求,与驻哈高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以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量身定制’专业人才,按企业支出培养经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p>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围绕“先进制造之都”建设,哈尔滨市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采取的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工作。

第四条 企业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方式为企业与院??购献鞯氖潞蠼崩?。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奖励条件与标准:

(一)奖励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常经营的企业。

2.与驻哈高校签订至少1期(指由学生入学到完成学业毕业)的委托培养合同,委托高校为企业培养所需专业人才(不包含短期培训协议),委托培育合同需在行业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发放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3.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培养经费(含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均包含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4.无违法违纪、失信及涉黑涉恶等情况。

(二)奖励标准:

1.企业独立与高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按照企业在合同期内当年实际支付培养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多个企业联合与高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按照各企业在合同期内当年实际支付培养经费的50%给予补贴,各企业补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兑现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与驻哈高校签订的合同。

3.企业支付培养经费的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

4.由企业提供合作高校(含基金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样式见附件1)。

5.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无违法违纪、失信及涉黑涉恶等情况承诺。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照哈尔滨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奖补政策兑现通知,按照第六条申报材料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扫描成电子版,按照要求,报区、县(市)主管部门,区、县(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完善后,汇总填报企业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汇总表(附件2),并形成区、县(市)项目推荐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汇总表(纸质件及电子版)及推荐文件报市相关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审核兑现

(一)补贴资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工业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商贸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建筑业相关企业及房地产相关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局负责。

(二)集中审核。市直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申报材料及学校出具证明材料,按照申报金额的50%,提出对申报企业的补助金额。

(三)公示名单。各相关部门对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通过哈尔滨市政府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上报请示。公示无异议后,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报各自部门审议通过后,向市财政局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资金。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支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九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相关部门有权撤销补助项目:

(一)企业与高校合作合同取消、中止或终止的;

(二)对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无法到企业工作的,企业应要求学校按照相关协议追回相关资金。追回资金可用于补助其他委托培育学生,如合同期已满,没有其他补助需要的,企业应按照合同收回剩余资金,并按照比例退还市补助资金。

(三)被补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不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

(四)被补助企业在兑现补助资金前突发重大失信行为,或者出现异常经营,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终止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企业对提供和确认的本项目有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利按程序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解释。

附件1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资金证明

附件2企业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汇总表

关于哈尔滨市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将人才工作提到与高质量发展并重的位置,对“教育、科技、人才”作出三位一体系统部署,把“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写入党章。我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融入国家人才战略和科技创新总体布局,制定出台了《人才新政30条》,根据《人才新政30条》相关条款,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过程

细则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工作流程,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环节。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13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该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明确了补贴申报条件及补贴发放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兑现,明确了补贴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项目审核兑现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明确了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细则的有效期和解释权限。

四、政策解读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牵头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451-8466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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