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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24 11:33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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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

 哈交规﹝2024﹞2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局对《哈尔滨市营运车辆、船舶配备灭火器暂行规定》等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决定保留《哈尔滨市营运车辆、船舶配备灭火器暂行规定》等文件22件,宣布失效《关于印发〈出租汽车交接班导向牌制作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3件(详见附件)。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下一件现行有效文件目录印发后即告终止。

附件: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省政府令第5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我局对2024年5月1日之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2023年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局2024年5月1日前制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涉及上位依据调整的规定,包括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规定。
(二)违法或者不当的??罟娑?,包括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钌瓒ㄓ胧凳┑闹傅家饧芬蟛灰恢碌姆?罟娑?,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三)与机构改革涉及的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的调整完善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
(四)与政务服务改革不相适应的规定。
(五)不符合国旗法规定或者不符合国旗管理现实需要的规定。
(六)不符合扩大开放要求,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公平贸易的不合理规定。
(七)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八)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涉及的规定。
三、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哈尔滨市营运车辆、船舶配备灭火器暂行规定》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印发〈出租汽车交接班导向牌制作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的规定,通知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法制处,解读人王丽娜,电话:0451-86776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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